外籍人士与新西兰公民或居民同居,即享有到新西兰探视,工作和定居的权利。所谓同居(partnership)是指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,同居或结婚的人,包括同性同居或结合(Civil Union)。
在法律上,同居和结婚享有同等地位,但同居关系的举证责任完全在申请人。“我们是真实的关系,不信可以去调查”的思维不利于申请的顺利批准。
有较长关系的同居者,可以视情形申请工作签证或居留权。
已经认识和相处过的同居者,希望进一步发展为长期同居或婚姻,可以申请“未婚探亲”签证,到新西兰探亲。
新西兰移民政策中同居类别的移民政策有关定义为:
1. 在同居政策项下, 为了获取居留签证或许可,申请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满足移民官,在递交申请的时候, 担保人和申请人已经共同生活了12个月以上, 并且,
2. 与新西兰公民或居民真实和稳定的居住在一起(以前只需真实和稳定的关系,2008年4月增加要求居住在一起);
3. 同居关系的定义是指:婚姻法律之下的配偶,或者是同居关系(无论是异性还是同性), 或同性结合( Civil Union)。
4.为了证明真实和稳定的关系,举证的责任在申请人和担保人。
5. 新西兰同居类别担保人必需是新西兰公民或居民;并且担保人未担保两个或两个以上同居人或配偶;担保人在五年内未担保过其它同居人;担保人在五年内不是通过同居类别得到新西兰居留权的。
6. 申请人或配偶当前与任何其它人没有同居或婚姻关系。
7. 申请人和担保人非近亲。
8. 申请人身体健康、没有犯罪记录 。
9. 新西兰移民政策中家庭团聚同居人类别的移民政策规定, 如果担保有在当初自己的申请时和现在的申请人已有同居关系,但未在当初的申请中申报其姓名,现申请人再申请家庭团聚将被拒签。
10.有家庭暴力案底的担保人不可以担保配偶类别的定居申请。该时间限期为7年。
在业务实践中,我们通常要帮申请人整理20种以上的支持材料,以证明双方的真实关系。